遊艇旅客超載,交通部擬重罰

林天財律師

據報導,鑑於陸客來台觀光活絡,為了確保遊客搭船時的安全,交通部部務會報於98年3月26日通過船舶法修正草案,大幅增加遊艇超載罰款,從原來新台幣三千元到三萬元,提高到一萬五千元到十五萬元。
依現行船舶法第72條規定,搭載乘客之小船,應由船舶所有人,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檢查合格,核定乘客定額及客運口岸,並於小船執照內註明後,始得載運乘客。
如果舶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依同法第81條規定,處船長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根據交通部修正的條文,船舶法增訂遊艇專章,其中有關「遊艇超載」的罰鍰增加五倍,由目前三千元到三萬元提高到一萬五千元到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