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規劃-實戰論壇

林天財律師


合併

國內外公司在國外合併成立公司,國內公司之原股東對於於合併後公司所獲得的股利不必申報所得稅

(案例)

安○鋼鐵公司最近宣布與澳洲金○○公司合併,在澳洲成立新公司,合併後新公司由安○鋼鐵公司股東持有八二.六%的股權,這種合併方式,使安○鋼鐵公司原股東(自然人部份)爾後自新公司所獲得的股利,不必報繳綜合所得稅,具有高度節稅效果。

(說明)

我國所得稅法對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採用屬地主義,即只對個人在我國境內的所得課稅,但只對個人在我國境內的所得課稅,但對個人在境外的所得則不課稅,因此,個人持有國內公司的股權,將來獲配利,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納綜所稅,但是個人持有海外公司的股權,將來外公司發放股利,就不必在我國繳綜所稅。

依照前述說明,將來澳洲的安○○○新公司發放股利給台灣的自然人股東,除了澳洲地的稅負外,這筆來自海外的股利,就屬於股東的境外所得,不必在我國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