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不能算賭博 麻將比賽一審判無罪

林天財律師

(事實)
中華麻將競技協會士林區委員會在2007年12月15日底舉辦麻將比賽,規定繳交入會費六百元及年費一千二百元,成為會員即具參賽資格;每次比賽要繳一千元報名費,初賽每桌取兩名晉級決賽,第一場決賽每桌取一名晉級,第二場決賽以積分高低取八名發給獎金及獎品,積分最高者可獨得五萬元獎金。
該報名費及當場入會費被檢察官認定是賭資,士林地檢署依賭博罪嫌將協會理事長張華特、主委楊育彰及現場負責人蔡少綸等三人起訴。
(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普通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刑法第268條規定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官的不同看法)
士林地院認為該比賽競賽意味濃厚,且報名費不足以支付獎金,沒有營利意圖,判決被告無罪。
起訴的檢察官林宏松表示,該會會員較少時或許不會獲利,但若被認定「合法」,會員不斷增加,難保沒有利益;且參賽者雖不是每把牌有金錢輸贏,但最後獲勝者還是拿了錢,已足構成賭博罪。且認博罪不應以實際獲利為限,豈有「賭輸無罪,賭贏才有罪」的道理,收到判決書後會研究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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