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強拆住戶鞋櫃觸犯毀損罪

林天財律師


(事實)
某豪宅住戶,因在其樓層的樓梯間搭建鞋櫃,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認為違反「住戶公約」,,依住戶大會決議將鞋櫃強行拆除。
該管委會表示,不論鞋櫃做的多漂亮,本來就必須遵守住戶公約的規定,不然大家都各自做一個怎麼管理?該主委指出,依住戶公約規定不可以把鞋子擺在樓梯間,怕有異味、礙門面,也擔心阻礙逃生。此外,目前公約也規定不能在外牆欄杆曬衣物、掛花飾、玻璃顏色要一致,還有重大施工也要告知管委會,甚至須經住戶大會開會通過。
住戶認為其樓層的樓梯間屬於小公,只要不妨害別人安全,他有權決定怎麼使用,管理委員會擅自強行拆除,構成毀損罪,乃提出告訴。
(檢察官的看法)
本案檢察官同意住戶的意見,認為住戶在共用的樓梯間,搭建大理石牆面及鞋櫃,此乃私有財產,並認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等俗稱「大公」部分,變更構造、顏色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都要受住戶公約限制,但樓梯間俗稱「小公」,其私設牆面、鞋櫃,不在限制範圍。
而且,住戶若違反公約,對於共用部分的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管委員可出面制止,但沒有無必要處置的權限,蓋依同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僅能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要求拆除,沒有自行拆除的權利。
管委會主委及管理公司派駐的主任僱工將鞋櫃拆除的行為構成毀損罪,將兩人依毀損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