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95,醫,19
【裁判日期】2007-06-08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許姿萍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判決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