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應分開計價 建商違法將開罰

內政部新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今(九十九)五月一日起將上路,預售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公共設施將分開計價。此外,內政部也表示,建商如果不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分開計價,未來也將有處罰規定(註: 內政部已建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處罰規定並已送立法院審議)。
國內建商銷售建物坪數之計算方式與消費者認知不同,尤以非實用性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及陽台、雨遮等,皆得以建物登記,形成建物產權虛坪及民眾購屋負擔增加, 每每衍成糾紛。
內政部表示,建物公共設施分配、共用部分項目及所有權劃分通常由建商決定,分配是否合理、透明公開,消費者不僅無從知悉與分析,也無從參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參照內政部所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5條第2款前段、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2款前段均明定,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部分,買賣雙方互不找補,實務上常損消費者權益。例如登記主建物面積減少○.五坪,卻因雨遮放寬為一公尺之後,增加一坪,而要消費者補○.五坪差價,顯非合理。先前監察院即曾針對此部分點名內政部應該解決此一問題。
因此,五月一日上路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參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定,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同事項第2點規定,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同事項第3點規定,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