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在車上聽警廣廣播,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林天財律師


(事實)
據媒體報導,台中某客運公司今(九十七)年八月底接到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寄發的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駕駛楊榮樹在車上擴音收聽警廣,違反著作權法,不排除提告求償。引發廣泛討論,有網友說:「開車聽個廣播又怎樣?這樣也要收錢喔」,直指這是「保護費」。 究竟公司駕駛在車上擴音收聽警廣,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法律規定)
依照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之權利。參照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年05月21日北市法一字第9020381700號函之說明,公共場所以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之音樂,及接收電視新聞供公眾視聽之行為,如未將音樂、視聽節目以其他方式再藉由傳訊器材向公眾傳達該內容者,而僅為單純利用供公眾聆聽觀賞,並未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但如接收廣播後另外加裝擴音設備,再擴大其播送效果,即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除合於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得音樂著作權人同意始可。
故本案情形,依照上開函釋意旨,如果司機只是單純利用廣播設備接收電台訊號,就不涉及侵權問題,但如果再透過擴音設備播送,則可能構成公開演出,則須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