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業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相互合併而不會被公平會公告為獨占事業?
林天財律師


案例:
海光和陸光兩家有線電視播送業者想合併以提高市場佔有率,於是向公平會提出申請,不料去卻被打回票
相關規定
根據公平法規定,每年營業額在十億元以上的事業若在特定市場中的占有率超過五0%,或是二家事業的市場占有率超過六七%,三家事業的市場占有率超過七五%,都會遭公平會公告為獨占事業而不許合併。

公平會看法:
公平會指出台灣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業者目前大約有一00至一一0家,年收視費,收入初估有一二五億元,每家大約一億元,但業者如營業額在十億以上而欲進行合併。而其合併將造成在單一經營區域形成市場獨占,原則上將不予許可。
另外公平會也指出,目前全台共分為五一個有線電視經營區,依法一區最多只能有五家有線電視播送業者,最少應有二家。因此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業者如欲進行區域整合,必須請新聞局重申確立以往提出的立場,即一區至少應由二家以上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業者經營的政策作法,有無改變。如未改變,則合併結果只剩一家,恐亦無法通過公平會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