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求診後於診所門口暈倒不治,診所不一定要負責任
林天財律師


(案例事實)
本案自訴人是病患的配偶,由於病患求診後於診所門口暈倒不治,乃對診所醫師提出業務過去致人於死的訴訟,略稱:其夫高榮照身體不適,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至新店建成中醫診所就診,經被告許智安中醫師診斷為支氣管炎,並開立三日份中藥予高榮照服用,惟高榮照之病情並無起色,同月二十四日再至該診所就診,被告以高榮照可能長骨刺,要求高榮照購買藥價高達新臺幣(下同)九千元之中藥服用,因高榮照仍感不適,又分別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三十日,十二月二日、四日、七日、九日、十一日向被告求診,經被告以理筋手法進行八次推拿,詎十二月十一日高榮照經推拿後,即感暈眩,說話困難及走路不穩,離開診所不久即昏坐於診所旁之店門口,經路人聯絡上訴人急將高榮照送國泰醫院診治,經診斷為血小板遭破壞,導致腦出血合併腦疝脫,延至十二月十
五日,因心肺衰竭而死亡。
病患的配偶認為被告於高榮照就診期間,僅以支氣管炎、背部挫傷加以醫治,疏未注意他項檢查,終因延誤診斷,造成高榮照死亡,自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被告的答辯)
被告主張:病患高榮照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建成中醫診所求診,主訴乾咳、咳嗽、痰氣上逆、胸脅苦滿、胸悶及欲噁,經被告診斷為支氣管炎,給予杏蘇飲(幼科)、柴陷湯及止嗽散等藥物治療。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再度求診,主訴腰痠、腰痛、消化不良及食慾不振,被告診斷為背部挫傷,並告知可能長骨刺,給予獨活寄生湯、當歸拈痛湯及芍藥甘草湯藥物外,佐以理筋手法、藥水薰洗與太乙膏,並以自費方式購買紫河車固本丸與滋腎養骨丸各一罐,嗣又分別於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及三十日,十二月二日、四日、七日、九日及十一日複診,經診斷為背部挫傷,進行理筋手法、藥水薰洗與太乙膏治療,其中在十二月四日並給予內服藥藿香正氣散、旋覆花、半夏瀉心湯各藥物;在十二月七日並給予內服藥清咽利膈湯、杏蘇飲(幼科)、銀翹散各藥。上述各項診斷及治療皆符合病患主述的症狀及醫療原則。
至於病患十二月十一日經治療後,於十一時許行000市00街十四巷十一號前,因感暉眩、說話困難、走路不穩及意識模糊,而暈坐於王天賜家門口路旁,經王天賜通知上訴人於十五時零二分許將高榮照送至國泰醫院急診,當時神智清楚,血壓一一八/七六mmHG,心搏一0八次/分,體溫三七.二℃,而以點滴注射治療,後因神智改變與嘔吐,經進行頭部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右額葉出血,而轉至加護病房,接受降壓藥,放置鼻胃管,並會診神經外科等處置,終因急救無效,於十二月十五日一時三十五分死亡等情,則係病患自發性腦出血引起,並非診所不當治療行為所引起。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將有關卷證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並依據鑑定結果認為「一、依據國泰醫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係:『自發性腦出血合併腦疝脫,導致心肺衰竭致死。』而常見引起自發性腦出血之原因為高血壓、凝血機能異常、惡性腫瘤……等,似與被告的治療行為無關。且本案並無解剖,故病患是否因整治脊椎推拿中發生頸或脊椎動脈拉扯與剝離導致腦中風,實難判定。另病患體重於一個月內減輕十二公斤,是否有其他真正的死因,如血小板低下症,惡性腫瘤等,也很難判斷。二、至於其他對引起腦中風有影響之疾病,如血小板低下症,並無文獻報告指出理筋手法會造成血小板低下症。許中醫師給予之藥物,並不會造成血小板低下症而導致中風。」因此認定許智安於高榮照之醫療行為未能發現有疏失之處而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