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健保保費,可辦分期
林天財律師


【問題】
我之前欠了36個月的健保費,約25000元,現在被追討,我是否可以申請分期繳納呢?

【解析】
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規定,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是可以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的。
不過,申請分期繳納欠費,必須符合下列情形:
一、 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須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二、 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被保險人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
三、 被保險人欠費分期繳納之期數:(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五、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六、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是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依上述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