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業主對於加盟店的違法事件應否負責談:中油應否對於加盟店恆加加油站油品摻甲醇事件負責

林天財律師


案例

台灣中油2007年八月接獲民眾檢舉恆加加油站的油品可能有問題,中油事後檢驗證實,確有其事,乃經由能源局再送到工研院確認,九月份確認結果出爐確定油品摻有甲醇,不過中油因為石油管理法緣故,未能於第一時間公布,保護消費者,而僅於十月二十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和恆加的加盟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新台幣500萬元。引發各界質疑。

對於未能第一時間公布業者名字,曹明說,站在法的立場,中油是國營事件,中油沒有公權力對業者執法制裁,中油要對業者進行法律訴訟,判決未決定前,若公布業者名字,萬一官司對方勝訴,將產生申請國家賠償問題,對政府並不好,所以當初是採取比較保守立場處理此事。

曹明表示,由於先前的法律程序至今剛處理完畢,因此,從今天起,中油停售恆加加油站的油料;同時中油將加強加油站油品品質查驗,如檢驗出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將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告,並要求立即改善。

此外,中油將立即修改與民營加油站的供油合約,將增修停止供油條款。

 

消保會意見

對於中油加盟店汽油摻甲醇事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邱主任委員義仁於該會第152次委員會議中作成三點裁示:(1)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8條及第37條規定應公布相關不法業者名稱,且針對同類案件,應於將來修正石油管理法時建立適當公告機制,或要求中油於訂立加盟契約時增訂業者如違法銷售不良油品,得適時公告之懲罰性條款,俾供消費者獲取合理資訊,促進商品之公平交易。(2)主管機關經濟部應全面徹查目前營業之加油站,如發現有違法情事,應立即採取適當行政管制措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3)中油如發現其加盟店有銷售品質不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等情事者,除依法聲請假處分提起民事訴訟者外,並應依法向檢調機關提出刑事告發。未來行政院消保會將適時指派消保官會同經濟部能源局進行加油站之查核,以打擊不肖業者;又民眾加油時,如發現油品有不合國家標準等情,亦可透過電話1950向消保官提出檢舉。

 

各界聲音
對於,中油在得知該結果後市仍不思立即禁止恆加加油站販售汽油,並公告讓消費者知悉,且在3個月後整件事爆發出來,仍不願公開是哪家加油站販售假汽油;對於這3個月內,不知情而至該加油站加油的消費者,安全與權益完全受損,消基會認為中油公司應負完全責任。消基會亦表示,消費者是辨識中油招牌而上門,中油也須依《消保法》負連帶責任,消費者若因加油受害,除可向加盟加油站求償,也可向中油要求損害性賠償。消基會指出,中油在8月底即接獲消費者檢舉,9月初已知送樣檢驗結果,卻遲遲未加公布,導致受害消費者日增,中油公司已有過失,需負懲罰性賠償之責。

 

本文看法

加盟店自行添加該加盟體系未建議之原料,致使消費者受有損害,該加盟店不僅須面對消費者民法與消保法損害賠償之提起,亦須面對因加盟業者對於其自行購買加盟體系外之產品致使消費者受損,對於該加盟體系之商譽受損,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該加盟店自行銷售假油,使消費者受損,不僅須面對上述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要求,亦可能構成刑事詐欺罪,加盟店不得不察。

至於加盟總部應否負責,一般而言,加盟總部的責任與其對加盟店的管理監控關係及其對外之標示方式成正比,監控能力愈強;標示為一體關係者,愈須負連帶責任,是本案例,如中油對外標示很清楚讓消費者知道恆加加油站僅是加盟店,且對恆加加油站內部人事沒有監督權,則中油公司不必負責,且因該加盟體系中,已要求各加盟店須購買總部所提供之原料,若加盟店恆加加油站自行購入其他原料,本身已違反契約,總部中油公司可對其要求改善或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