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調查報告 律師要求公開 法院表示,法官就報告見解,供雙方辯論,已形同某種程度上的公開

林天財律師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技術審查官在爭訟期間所執行的「調查報告」,僅供法官參考,不予公開,但調查報告是否公平,頗受關切。律師認為,官司成敗對業者影響甚鉅,建議應公開接受公評。

智財法院設置「技術審查官」一職,依照智慧財產審理法第4條,法院在必要時得命技審官,可就事實及法律事項,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在證據保全階段時,協助調查證據,再就全案向法官做專業意見陳述,作為調查報告,提供法官判決時,重要的技術參考。

司法院法官李維心表示,技審官的角色,就如同法官的科技知識通譯,對法官解釋更深入的專業技術,提供法官就法令上的判斷。而技審官所做的調查報告,只提供法官判斷,不是為當事人作鑑定報告,也不對外公開。

由於調查報告不公開,又為了避免發生技術審查官專業判斷凌駕法官,因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法官必須讓較不利的當事人有辯論的機會,以公開心證的觀念,也就是由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及說明,加入智財案件的審理程序。

李維心指出,如果法官只憑技審官的報告建議,就逕作判決,而沒有讓當事人辯論,適時公開心證,就違反審理法的法條,敗訴一方可再提起上訴。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林天財指出,技審官協助法官在機械、生技、電子等專業領域進行調查,但報告不是法官作的,卻又可以影響法官判斷,就代表已經參與審判中的一環,舉足輕重,卻以內部文件而不公開,而官司的成敗,對業者的營收、商譽甚鉅,基於當事人雙方權利,報告應接受公評。

準智慧財產法院院長高秀真表示,調查報告並非完全沒有公開的機會,當技審官提供意見給法官參考,而法官也採用調查報告的見解時,法官就會公開提出所採的報告見解,供當事人雙方辯論,來說服法官,已形同某種程度上的報告公開。

至於法官公開報告的多寡,由法官裁量。

林天財認為,審判過程中,智財法官公開心證的程度,應讓當事人雙方了解,法官是如何形成技術專業見解,應更加謹慎,才可以服人。

否則等到判決出來,敗訴業者雖可再上訴,但對業者造成傷害與損失將難以彌補。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A11/稅法/政經行事曆

發佈日期 2008.06.24

記者( 王尹軒/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