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商是否有培育下線之義務

林天財律師


【案例】

王大頭為美多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經銷商會員,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女用內衣褲等商品,嗣進階為高階直銷商,雙方並訂有高階直銷商契約,美多娜公司認為王大頭只銷售商品而不培育下線,美多娜乃終止前揭契約。王大頭認為美多娜公司終止契約於法無據,乃提起確認經銷商會員權之法律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問題】

1.多層次直銷商是否有培育下線的義務?

2.多層次直銷商不履行培育下線的義務,直銷公司能否終止其與直銷商的直銷契約?

 

【學理】

要解決直銷商是否有培育下線的義務此一問題,必須先探究直銷商契約是單層直銷還是多層次傳銷,在單層直銷的契約中,我們通常將其契約分成二個階段:第一階段,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相當於投資契約。第二階段,參加人成為公平交易法上所稱之「事業」,而得以行紀或經銷商之地位,直接以自己名義為交易當事人,向其他參加人或傳銷組織外之第三人提供商品或推薦他人加入,但在多層次傳銷契約中,我們則發現會員通常具有為傳銷公司發展組織之義務。

 

【實務意見】

實務上,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06號民事判決認為,多層次傳銷之性質,並非單純之買賣,尚包括勞務之提供,尤其重在組織之建立。多層次傳銷因具勞務提供及組織建立之繼續性關係,則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契約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維護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多層次傳銷是一種靠「介紹」及「銷售」二大原則共同完成銷售工作的制度,是藉著階層利益來扣緊組織,在多層次傳銷中,經銷商在進行人員訪問時,不僅要對消費者進行推銷,還必須積極尋找其下線成員,亦即,經銷商本身即是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同時也肩負銷售產品的使命,更是扮演組織、訓練其所推薦下線經銷商的管理者,故具有注重組織及人脈關係之特性,又多層次傳銷業為鞏固組織,各傳銷事業無不以各種方式激勵向心,如定期發行內部刊物、開會分享心得、舉辦大型頒獎典禮以凝聚人氣,亦為此類銷售型態之特色之一。

 

【案例評論】

我們認為直銷商契約應屬於兩個契約的聯立,屬於相互依存的結合,第一個契約是類似投資契約,指的是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買一定全額之產品以取得會員資格,該會員資格具備二個面向,一為可以販賣傳銷事業之產品,另一則為可以為組織之推薦。第二個契約則一方面有權販賣商品,另一方面則有為傳銷事業發展組織之義務。

 

以本案例而言,王大頭既為多層次傳銷美多娜公司的高階直銷商,則其不僅要銷售商品,更是負有積極培育、組織下線之義務。蓋多層次直銷契約最重要的契約目的,即是透過組織建構之方式達成銷售商品並服務顧客的目標,因此若王大頭不履行契約義務,美多娜公司似可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