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林天財律師


緣原告於97年7月12日21時至22時在雲林縣○○鎮○○路25號10樓濁○溪廣播電台(頻率FM90.1)「雲林鄉土情」節目,宣播「酸痛鑽骨紅」藥物廣告,內容有「...酸痛鑽骨紅是一種酸痛的至寶,痠痛的症狀,痠抽麻痺,骨頭扭到、閃到、工作時受傷引起的痠痛來服用效果很好...。」等文詞,經行政院衛生署監錄查獲,移由被告所屬衛生局審理結果,認系爭酸痛鑽骨紅(正確藥名應為︰〝龍德〞治風濕丸)藥物廣告,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核准之廣告內容為:「...專門治療什麼疾病呢?它可以治療濕痹、關節腫脹、酸痛重者...。  」(衛署中會藥廣字第0970110056號),但原告宣播之內容為「...酸痛鑽骨紅是一種酸痛至寶,痠痛的症狀,痠抽麻痺,骨頭扭到、閃到、工作時受引起的痠痛來服用效果很好...。」等文句,原核定內容與原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92條第4項規定,於98年1月6日以府衛藥字第0984000008號行政處分書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