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的連銷加盟,如屬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的班名立案或設立分班

林天財律師


(案例)

○○補習班為擴大營業,遂設立了「連銷加盟」辦法,招募了許多有志從事補習業的「新尖兵」,但各加盟店在以共同班名立案時,卻受到了教育局的制止,○○補習班不服,認為其所使用的商標係合法申請的,乃要求教育部解釋。

(教育部看法)

教育部對於○○習班的上述問題,基本上雖然認為「因商標授權關係,而使用相同的商標,乃係商標法上合法的行為」,不過,補習班為一種教育機構,與一般事業不同,仍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八條,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縣)市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立案,及同規則第十條,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等規定辦理,以避免班名混淆,學生權益受損。(參見八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八五>社<一>第八五0五八四0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