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限制其加盟店,退盟後三年內不得經營超商業務,公平會認並不違法

林天財律師


【案例】

○○超商加盟店大有實業公司,目前被○○超商以「不符續約規範」理由,通知不續約,該公司負責人向公平會申訴○○超商作法將斷其生路,尤其是他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該公司三年內不得經營便利商店業務,將奪其工作權要求公平會加以制止。

 

【公平裁定結果】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超商限制其加盟店在終止加盟契約後,三年內不得經營便利商店的「競業禁止條款」。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指出,依據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見解,企業為避免員工或加盟店利用其任職期間獲悉營業秘密或技能,於離職或終止加盟契約後一定期間內禁止競業行為如非過當,依契約自由原則,應屬有效。

公平會並說,○○超商加盟契約雖屬定型化契約,但訂約當時並非以強勢壓加壓迫訂約人非訂不可,所以無法認定其約定有失公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