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其他所得類要課所得稅

林天財律師


(事實)

某葉姓商人先以2,800萬元向原地主購買土地,惟未辦理該筆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前,旋即以3,610萬元轉售給第三者,即該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登記到第三者名下,國稅局日前查得該宗土地買賣案件,認定葉君因該土地買賣所獲取利得810萬元應屬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利益,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非屬出售土地利得,並不適用同法第4條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雖葉君主張所賺得810萬元確實因土地買賣而獲得,惟因與上揭規定不合,仍被補稅加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

(提醒)

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三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最好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不要為了節省土地登記費或代書費,在未辦理土地過戶登記前旋即轉售,否則經查獲其利得除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補徵個人綜合所得還要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