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炮轟惡法 漏洞百出

中時電子報更新日期:2008/08/08 04:34 林諭林/台北報導


《遊說法》今日上路,明文規範遊說者與被遊說者相關限制,但民間團體昨在《遊說法》施行座談會,炮轟此法根本是修理公益團體的「惡法」,號稱陽光法案,卻只規範正當遊說的團體,對於不規矩的遊說者根本沒有規範到,「陰暗的地方還是沒照到!」

此外,民間團體質疑,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適用《遊說法》,未來國營事業向立委遊說,可能大鑽此法律漏洞。

因應遊說法上路,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舉辦「民間團體因應遊說法座談會」,五十多個出席社團代表,紛紛針對如何遵守《遊說法》,提出相關疑問,但許多社團代表更擔心此陽光法案仍不健全,諸多限制只會「曬死民間團體」。

律師公會全聯會副祕書長鄭文龍表示,遊說法規定遊說者和被遊說者都要登記,如果署長找立委或立委找署長?是不是也要登記?

內政部公民參政科科長謝美玲表示,《遊說法》適用範圍,排除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所以公務員行使職權,或立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使質詢或調閱權,不受《遊說法》限制。

然而,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代表陳露薇表示,國營企業員工也是公務人員,如果公務人員遊說不用登記,未來菸酒公司到立院遊說是否也不用登記,反而是董氏基金會等公益團體必須登記?

謝美玲表示,公營事業遊說的確可被《遊說法》排除。此話一出,全場譁然,反而是律師公會全聯會國會聯繫委員會主委林天財幫忙提出見解,認為公務員遊說要不要被規範,前提是要看有沒有「依法」。

林天財指出,他認為桃園縣政府可遊說成立桃園航空城,但若縣府要遊說《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要怎麼訂呢?就應該被《遊說法》所規範。他因此建議內政部應進一步做出定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則質疑說,《遊說法》規範的被遊說者包括立委等各級民代,卻沒有規範立委助理?可能出現漏洞。謝美玲表示,目前法規的確未規範立委助理,未來修法時可以檢討。

黃淑英則指政黨並非《遊說法》規範對象,但若黨主席找立委舉行黨政會議,是不是一種遊說?內政部則坦承這個問題過去沒有深入討論過,將進一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