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擬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由「一生一次」放寬到「一生一屋」皆可適用

林天財律師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009年4月27日初審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十優惠稅率的條件,由「一生一次」,放寬為「一生一屋」以嘉惠民眾因換屋需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

依據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上述條文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享有百分之十優惠稅率,但以一次為限。這就是俗稱「一生一次」優惠。

此次立法院「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改為: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1.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2.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4.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5. 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之。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上開修正,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乃指:

「鑒於近年來隨著社會進步,工商繁榮,民眾因換屋需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日增,現行土地稅法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雖有第三十四條一生一次適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及第三十五條重購退稅之優惠規定,惟因適用重購退稅須符合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及新購土地之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等條件,致無法適用該退稅規定之換屋者,僅能選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減輕其租稅負擔,嗣後其如再有換屋需求時,即無法再次享受此一優惠,而須按累進稅率繳稅。經參考國外有關自用住宅出售課稅優惠規定,倘能放寬現行適用優惠稅率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將可減輕換屋者之土地增值稅負擔,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

惟此一放寬規定如無相關配套措施,恐將成為避稅管道,影響租稅公平及政府財政收入,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於現行規定架構下,增訂其出售面積、持有期間、設籍期間等符合一定條件下,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滿足一般民眾自用住宅之換屋需求,並防杜投機避稅。另為考量地方財政平衡,並增訂對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所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實質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其實質損失之計算,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