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別忘了被害人權利


2017年11月27日 04:10 中國時報 林天財、汪柏丞

15年前台中警匪槍戰,造成刑警蘇憲丕中彈不幸身亡,當時在場的鄭性澤被台中高等法院判處死刑定讞,惟因該案尚存疑點,經再審後,改判鄭性澤無罪。台中高分檢於11月20日否決了被害人家屬提出上訴的請求,決定不再上訴,本案於11月21日定讞,15年的爭訟畫下休止符。

鄭性澤獲無罪定讞,許多人都認為是台灣司法進步的表徵,惟從台中高分檢否決被害人家屬的上訴請求,致本案於11月21日定讞一事觀之,亦凸顯了我國「被害人保護制度」的不足;當檢察官決定不上訴時,又有誰能替被害人主張權利?更重要的是,判決的程序是否給足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參與的權利?判決結果讓他們心服口服了嗎?

依據我國目前法制,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至多僅能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關係人之身分通知出庭陳述意見,或以證人身分出庭受詰問作證,但都不是一定要通知的。以法律的術語來說,不論他們角色為何,均無訴訟主體之身分,更無訴訟程序上諸如調查證據、上訴等權利。這也就難怪現今被害人及其家屬大多不滿法院的判決,尤其在無罪判決的情況下,更是無法相信被告係無辜、被冤枉的,如此將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被害人雖可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惟律師之權利也僅止於了解案情及陳述意見。相信許多律師都有相同的經驗,當他為被害人遞出書狀時,被法院告知法院有權拒收告訴代理人書狀的情形,由此可知,台灣目前的司法制度是何其荒謬!

回到鄭性澤這個案件,台灣此種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審判程序上沒有主張證據調查的權利,而在判決之後,上訴的裁量權依法又完全掌握在檢察官手裡,被害人僅得「請求」檢察官上訴,因此縱使被害人或其家屬委任律師具狀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檢察官仍能拒絕上訴,實在讓被害人及其家屬情何以堪?

蔡政府欲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任,在司法改革中,有關「被害人有權參與審判」、「被害人有權決定上訴」的保護制度亦應列為刻不容緩的改革項目。

只有當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能以訴訟主體之身分參與訴訟、被害人與被告均一起充分受法律保障時,一般民眾才有信任司法的可能,如此才能使台灣的法制環境更進一步!

(作者林天財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汪柏丞為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文章轉自: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127000452-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