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創下台灣證券史上公開收購人第一宗違約不交割的案例,近日在股市鬧得沸沸揚揚,樂陞案是否為新的犯罪手法?金管會是否過於輕忽?值得探究。

樂陞案不合理的地方在哪裡?首先,百尺竿頭在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以每股128元公開收購樂陞3.8萬張,當天樂陞的收盤價僅103.35元,溢價收購是利多消息,但樂陞股價在6月1日卻爆量1萬4816張放空下殺,讓進場的投資人慘遭套牢。而這種三階段放空下殺的股市慣見戲碼,接著發生在7月25日、8月12日,至8月30日確定無法完成交割時。究竟是何人進行大量的放空操作?又放空者是否事先知悉交割無法完成的資訊?檢調機關應介入調查。

令市場擔憂的是,公開收購的應賣股票閉鎖於應賣專戶中,此時如果有人釋放利多假消息,讓投資人進場,放空者藉此獲利,會不會演變成有心人士利用公開收購制度,衍伸成新型態的詐欺行為?若此,將嚴重傷害市場及投資人。

另一個質疑是,百尺竿頭資本額僅5000萬元,何以得進行48.6億元的公開收購案?雖然樂陞董事長許金龍9月1日在給立委趙天麟的一封信中表示,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專案投資為國際常見模式,然而本案百尺竿頭的公開收購說明書中,資金來源為「由公開收購人之母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BILLION PRIDE INVESTMENT LIMITED以現金增資公開收購人之後,由公開收購人的自有資金支應」,但百尺竿頭的母公司卻未向投審會辦理增資行為,金管會難道完全不知百尺竿頭的資金根本未到位,本件公開收購案不能給予核定!

此次的問題似乎已不是單純修法強化履約保證或是繳納保證金制度設立的爭議,而是法律上公開收購人究竟有無履約可能,難道金管會不須為應賣人、投資人負把關的責任嗎?若金管會允許公開收購人以母公司將進行現金增資之說詞,即放行公開收購,不啻將交易市場秩序及國人資產放任於刀口下!

針對國內首宗公開收購違約不交割案件,檢調單位應即著手調查,而金管會亦應負其當負之責任,否則未來將無法排除有心人士利用公開收購制度,玩弄市場交易與國人資產。

本文章刊登於中時電子報/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0904004151-26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