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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不能算賭博 麻將比賽一審判無罪
競賽不能算賭博 麻將比賽一審判無罪 林天財律師 (事實) 中華麻將競技協會士林區委員會在2007年12月15日底舉辦麻將比賽,規定繳交入會費六百元及年費一千二百元,成為會員即具參賽資格;每次比賽要繳一千元報名費,初賽每桌取兩名晉級決賽,第一場決賽每桌取一名晉級,第二場決賽以積分高低取八名發給獎金及獎品,積分最高者可獨得五萬元獎金。 該報名費及當場入會費被檢察官認定是賭資,士林地檢署依賭博罪嫌將協會理事長張華特、主委楊育彰及現場負責人蔡少綸等三人起訴。 (法律規定)...
法院和解成立離婚或經法院調解成立離婚者,即生離婚效力
於法院和解成立離婚或經法院調解成立離婚者,不必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生離婚效力 林天財律師 立法院已於2009年4月14日三讀通過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文」,並經總統於2009年4月29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052-1 條條文實施在案。 該第1052-1條規定是這樣的: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非視覺障礙不得從事按摩業 :違憲
非視覺障礙不得從事按摩業 :違憲 林天財律師 (釋憲原委) 釋憲聲請人經營理髮店,僱用二位非視障者(亦為本案的聲請人),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遭警方查獲。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認為,該情事已違反當時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一萬元及二萬元罰鍰。聲請人等不服,分別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聲請人認為上述規定,有侵害人民平等權及工作權的疑義,乃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律規定)...